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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2016年12月26日起,北京市、山西省、浙江省及所辖县、市、市辖区试点设立监察委员会,行使监察职权。这些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(局)、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、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。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,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,并接受监督。试点监察委员会( )
①旨在整合国家监察资源,拓宽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
②旨在创新国家监察组织架构,有利于完善监察体系
③实现了行政监察的独立性,扩大了行政监察范围
④有利于建立监察机关与执法、司法机关有效衔接、相互制约的机制
A.①③
B.②③
C.①④
D.②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