广西巴马县高级中学高三毕业班上学期第四次月考文综历史试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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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非选择题 (共1题,共5分)

1、

阅读材料,完成下列要求。

材料一 晋商崛起于明代,到了清代,晋商位居众商帮之首,并持续商界500年之久。山西地理上处于北方游牧民族与中原农耕政权的缓冲地带,历朝历代都是中央王朝依托的北方重镇,对少数民族“逐水草而居”的流动性生活比较熟悉,并受其影响。民族的战乱与融合,形成了山西人特定的文化思维。清朝入关后,晋商与清合作,并试图通过国家法律制度和政策明晰自己的产权,保障自身利益。明清两朝国家统一,社会安定,人口逐年增长,中国国内市场兴起,政府整顿关税、减免商税等措施,为商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外部条件。晋商涉足广泛的行业领域,主要有金融业、棉布业、铁货业、皮毛业、粮油业、运输业等。晋商内部分祁县帮、平遥帮、太谷帮、蒲州帮等等。“其合伙而商者,名曰伙计。一人出资,众伙共同而商之,虽不誓而无藏。……估人产者,但数其大小伙计若干,则数十万产可屈指矣”。提供资金者为股东,主持经营者为掌柜,其他帮工者为伙计,等到赚取利润时,众者分红,可谓同心同德,尽职尽责。

  ——刘建生《明清徽商与晋商的比较研究》

材料二 “荷兰东印度公司”成立于1602年,由17个银行家族共同拥有,在阿姆斯特丹等地设有总部。“荷兰东印度公司”成立后,不断地进行殖民扩张。1619年,在爪哇成立“地区总部”,垄断了欧洲与日本的贸易,控制了马六甲海峡和周边地区,1652年,在好望角开拓“海外领地”。“荷兰东印度公司”创造的奇迹与它享有的特权有关。它不对任何人负责,只对股东负责,享有免检权力。“荷兰东印度公司”拥有“合法的银行武装”,可以发动战争、组建情报组织、合法杀人。“荷兰东印度公司”可以自行缔结对外条约。“荷兰东印度公司”可以任命官吏、分封领土、建立行政机构、管理“户籍”、制定标准、颁布法律、制定教育内容。“荷兰东印度公司”发行了大量的金币佛罗林,掌握欧洲乃至“海外领地”的金融、贸易、投资、经济管理权。

  ——江晓美《海上马车夫荷兰金融战役史》

请回答:

(1)根据材料一,分析指出晋商发展的原因。

(2)根据材料及所学知识,从职能和性质两方面比较晋商与“荷兰东印度公司”的不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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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总分:5)
总体分析
非选择题(1道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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